省物价局的通知中说,废气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:自2008年7月1日起,由0.60元/污染当量提高到0.96元/污染当量;自200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.2元/污染当量。其他污染物征收标准按原规定执行。而污水COD排污费征收标准:自2008年7月1日起,由0.70元/污染当量提高到1.1元/污染当量;自2009年7月1日起提高到1.4元/污染当量。其他污染物征收标准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、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该通知要求,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,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,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,确保排污费依法、及时、足额征收,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。